16、申請人為法人且為權利人時,得檢附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抄錄本)影本,並由法人簽註:「本影本與正本(或抄錄本)相符,所登記之資料現仍為有效,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後辦理登記。(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41點第5款)
17、本案係區分所有建物共同部分移轉(或權利範圍變更),因主建物設定有抵押權,是否影響該善意第三人權益,請檢附抵押權人同意書。(內政部79.7.16台內地字第819823號函、內政部83.8.2台內地字第8309551號函)
18、請檢附權利人原有持分所有權狀,以便合併持分,並請於申請書備考欄分別註明權利人原有取得,違前合併持分。(土地登記規則第66條)
19、案附土地增值稅繳款書請洽稅捐機關加蓋「經查無欠繳地價稅、田賦及工程受益費,有效日期97年10月31日」戳記及主辦人職名章。(土地稅法第51條、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4點第3款)
20、繼承系統表請簽註○○○有無配偶子嗣、有無繼承權。(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第3項)
21、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請依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票。(印花稅法第7條)
22、本案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請檢具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憑辦。(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
23、請檢附贈與稅、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不計入總額證明書憑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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