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本案申辦抵押權權利內容等變更,其中存續期間變更無從辦理,請更正並由立約雙方認章。(內政部96.8.28 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204 號令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
20、本案次序變更登記,請於申請適當欄記明確已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並蓋章。(土地登記規則第116 條)
21、本案質權人依民法第 90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代位申請土地權利設定或移轉登記出質人時,請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已通知出質人並蓋章。(土地登記規則第117 條之2)
22、本案次序變更之先次序抵押權已有民法 870 條之1 規定之次序讓與或拋棄登記,請檢附該次序受讓或受次序拋棄利益之抵押權人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或由其持國民身分證親自到場核對身份;另申請人應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已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並簽名。(土地登記規則第44、116 條)
23、申請次序讓與〈或次序拋棄〉登記,請提出已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之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規則第116 條-1)
24、案附契約書第 19、25 欄其擔保債權範圍〈及契約書附件其他約定事項之擔保範圍〉應為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權利之債權,不得為毫無限制之概括法律關係約定,故請刪除「...」字樣後由雙方認章。(民法第881 條-1)
25.請檢附占有範圍位置圖憑辦。﹝土地登記規則第108 條、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2點﹞
26.請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位切結本案登記申請人占有時效期間並認章,若主張與前占有人之占有時間合併計算者﹝申請人須為前占有人之繼承人或繼受人﹞,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憑辦。﹝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10、11 點﹞
27.本案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須為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為占有始足當之,且應由占有人負舉證責任,故請檢具占有目的之相關證明文件憑辦。﹝最高法院 64 年台上字第2552 號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 84 年3 月30 日84 年度台上字第748 號、最高法院86 台上第619 判決﹞
28.請檢附本案土地使用無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證明文件憑辦。﹝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3 點﹞
29.請於登記申請書適登欄位填明本案土地所有權人之現住址及登記簿所載之住址,如土地所有權人死亡者,應填明其繼承人及該繼承人之姓名及現住址,並將土地所有權人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附案憑辦。﹝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7 點﹞
30.請檢具證明人符合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6 點規定且不得為同筆土地占有證明文件憑辦。﹝時效取得地上權審查要點第 6 點﹞
31.請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位填明本案地上權權利價值,俾憑計徵登記規費及辦理登記作業。﹝土地登記規則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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